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仪器科学与光电工程学院网络信息处理暂行规定(试行)

2016-12-14

第一条  学校网络信息是学校、学院及院内各单位上情下达、下情上达的重要载体,是学院领导进行正确决策、推进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。为确保网络信息处理及时、准确和安全,充分发挥网络信息在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作用,特制定本暂行规定。

第二条  网络信息的接收、加工、处理、撰写和报送工作实行专人负责。

第三条  网络信息的收集

(一)院党政办公室行政秘书每天定时浏览学校网站信息内容(通知通告、电子政务办公系统等),主动、及时采集相关动态信息,具有普发性质的信息,及时报送院领导及相关人员;带有专项工作的信息分类发送到其他业务秘书,由业务秘书及时将信息报送给分管院领导。

(二)行政秘书,每天应定时查看学院党政办公室专用电子信箱,对校外单位、校内各单位、院内各系(室)发来的电子信件,及时做好接收工作。

(三)各业务秘书,每天应及时查看校内对口职能部门的网站信息,并及时向分管院领导报告。

(四)各业务秘书应对重要的网络信息,及时备份或作其他相关处理,避免因网络故障而丢失。

(五)网络信息的收集,应坚持及时、准确、高效、安全的原则。

第四条  网络信息的加工整理

(一)对收集到的各种网络信息,应根据工作需要,进行筛选、取舍。

(二)筛选后被采用的网络信息,应及时分类、整理、编辑和储存。对不予采用的信息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。

(三)网络信息的加工整理应做到及时、迅速和准确。

   第五条  网络信息的审查

(一)网络信息稿件(网络新闻、电子公文、上报学校的各类报告等)撰写完毕后,院机关各办公室、各系(室)应及时送分管院领导审核并提出修改意见。

(二)根据分管院领导意见定稿后,送院长或党委书记复审和签发。

   第六条  网络信息的传递

(一)网络信息稿件,应及时向相关院领导发送。因工作需要,部分网络信息稿件需同时向有关上级机关、各系(室)有关负责人和相关信息人员传递。如属保密信息,须加密之后方可传递。

(二)上报的电子信息公文,如需同时报送纸质文本,须加盖院行政或院党委印章,并按相关程序归档。

(三)向院领导报送网络信息稿件,采用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并用的方式;向各系(室)和相关信息人员发送网络信息,采用电子文本的方式;上报网络信息,采用电子文本或纸质文本的方式进行。

(四)未经院长或院党委书记审阅签批的网络信息稿件,不得传递。

(五)网络信息的传递应迅速、快捷、准确、安全。

   第七条  网络信息的反馈

(一)信息发送后,信息接收人员应及时回复,反馈信息,以便信息发送人员全面、及时、准确地掌握情况。

(二)网络信息传递后,应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,积极主动地收集各种反馈信息,并将收集到的信息及时整理,报送院领导或反馈到有关单位和人员。

第八条  网络信息的归档

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和其他有关规定,做好网络信息的登记、保管、立卷归档和保密工作。

第九条  附则

(一)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。

(二)本暂行规定由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仪器科学与光电工程学院